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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海南自贸区邮轮、游艇业,国务院发的这个文有新政策

2020-06-29 08:32:34

文章来源:中国旅游报

      国务院近日发布《关于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》,对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,允许仅涉及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。

 

      通知指出,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,推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,国务院决定,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,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、进出口关税条例、国际海运条例、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五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。国务院有关部门、海南省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,及时对本部门、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,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。

 

      通知明确,暂时调整实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、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,对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。暂时调整实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,允许仅涉及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。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,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,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、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。由海南省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,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市政府、海口市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,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。

 

通知全文——

 

国务院关于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

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

国函〔2020〕88号

 

    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 

     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,推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,国务院决定,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,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》和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(目录附后)。

 

      国务院有关部门、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,及时对本部门、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,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。

 

      根据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,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。

 

      附件:国务院决定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

 

国务院

2020年6月18日

 

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附件

 

国务院决定在中国(海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

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